发布时间: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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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潜江市监处罚﹝2024﹞24号
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从事认证业务
处罚企业:XX检测认证中心(广州)有限公司
处罚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的规定,我们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9500元;2、处罚款90000元。
违法事实:2022年7月29日,当事人对潜江市XX科技有限公司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初次认证第一阶段审核,审核过程中当事人未对潜江市XX科技有限公司业务部、供销部、行政部、工程部、市场部进行确认,不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4.3.3.2(1)规定的程序要求。2022年8月15日,当事人向潜江市XX科技有限公司颁发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为75722Q0100R0S。2023年8月26日,当事人对潜江市XX科技有限公司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第一次监督审核,未在认证证书签发日起12个月内进行,且第一次监督审核前,当事人未暂停或撤销潜江市XX科技有限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不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5.2.1、5.2.2规定的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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