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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认证机构因审核缩水被罚!5万元罚单为行业敲响警钟!

发布时间:2025-09-19

阅读次数:1957

近日,认证监管领域公布一起典型处罚案例,某认证机构因在审核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被处以5万元罚款,

原因是该机构在认证审核过程中未对申请组织工作记录真实性进行审查,减少认证程序,且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     

其颁发给某企业的认证证书也已被暂停,该事件迅速引起行业关注。

 

据泗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诺认证有限公司(批准号:CNCA-R-2018-474)具备质量管理体系及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资质。该机构于2024年7月25日向江苏崒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颁发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注册号:47424Q1800R0S)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注册号:47424E1801R0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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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中诺认证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取得认证机构批准书(批准号:CNCA-R-2018-474),获准从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2024年7月25日,该机构为江苏崒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签发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注册号:47424Q1800R0S)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注册号:47424E1801R0S)。

 然而,在2024年7月20日、21日进行的初次认证二阶段现场审核中,问题暴露了:

 •  7月20日,企业仅生产锡膏;

 •  7月21日,生产车间休息,未生产。但审核员的现场审核检查表却记录了大量“与事实不符”和“无法提供过程材料”的内容

 记录显示抽检了7月21日生产的水基助焊剂等产品,但该日期企业实际并未生产,这些记录无法提供审核过程材料予以证明。  

抽查的多项过程检验记录(如7月21日的水基清洗剂、SMT红胶、水基助焊剂)也只能提供部分记录的审核过程材料。      

       

处罚结果

中诺认证的上述行为构成了:

1.  减少认证程序(未审查工作记录真实性),违反《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2.  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违反《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泗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其改正,并合并执行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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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行业要警钟长鸣

该事件并非孤例,实则反映出部分认证机构在激烈市场竞争中为控制成本、迎合客户“快速拿证”需求,采取缩减程序、流于形式等不当做法,甚至陷入“纸上审核”“走过场式审核”等行业乱象。这类行为不仅严重损害认证公信力,也为获证企业带来长远风险。

此次处罚向市场发出明确信号:认证机构须严守职业规范,杜绝为追求短期利益牺牲审核质量;企业也应端正认证动机,摒弃“唯证书论”观念,不应简单以低价和速度作为选择认证服务的首要标准。真正有效的管理体系必须扎根于实际运行,而非仅存于纸面。

一旦因机构违规导致证书被暂停或撤销,企业不仅面临经济损失、投标受限及声誉受损,还可能被监管部门倒查,若发现参与造假或欺骗获证,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认证的本质在于传递信任。缺乏真实运行支撑的证书,无法为企业管理赋能,反而埋下多重风险。认证机构应以信誉为本、质量为先,企业亦应回归通过认证提升管理水平的初心,共同维护认证行业的健康发展环境。